项目概况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采购除颤仪等医疗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国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国e平台”,网址:www.ebidding.com)进行线上领购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08日 16: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采购除颤仪等医疗设备项目
1. 项目标的及采购限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1 除颤仪 2台 人民币30万元
2 心电监护仪 2台 人民币20万元
3 有创呼吸机 2台 人民币16万元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采购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内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如报价超出各分项最高限价,将导致报价无效。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除颤仪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其余设备采购本国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为除颤仪。
3.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2017年至2019年度内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报价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报价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供应商只允许为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 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
(5) 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备案证(如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供应商为制造商)。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报价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 (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7)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时间:202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4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国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国e平台”,网址:www.ebidding.com)进行线上领购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08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楼9号会议室(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楼9号会议室(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
1、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12月2日至 2020 年12月4日领购采购文件,本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线上方式:本项目在国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国e平台”,网址:www.ebidding.com)进行采购文件线上领购(建议使用傲游浏览器,且在浏览器设置中需要允许flash运行)
a.注册。在国e平台完成注册以及自荐审批手续(操作步骤详见国e平台“用户指南”《投标人注册手册》);
b.领购。登录国e平台,选择政府采购平台,选择“文件管理”-“招标文件购买”,填写资料并上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选择对应项目生成订单;
c.支付。通过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d.下载发票。订单完成后,选择“文件管理→招标文件订单”,可在具体项目订单详情页下载电子发票(一般订单支付完成后48小时内开具)
备注:国e平台技术联系人:李先生020-37860665,叶小姐020-37860669,叶小姐020-37860671。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0〕9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