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保证金:意向承租方为新租户的,需在招租公告截止日当天17:00前,向招租人缴纳人民币三个月承租费作为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投标报名不成功;意向承租方为原租户且已缴纳合同租赁保证金的,仅需补齐保证金差额;
2.承租方应在签订《公开招租结果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或在“物业招租成交公示”截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出租方缴交租赁保证金和当月租金,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逾期将视为违约,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租赁期间,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及附件等各项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管理费等承租相关费用。
3.未中标者,租赁保证金将于竞标后全额无息退还;如未参与竞标或中标后弃标,租赁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进行现场查看或了解,确认拟承租物业的现状符合自身经营要求,已全面知悉物业现状并同意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接且不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费用。
5.国内货运村招租项目增加合同条款:任何一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即可终止解除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东货运区国内货站招租项目增加合同条款:如机场方因租赁区域功能规划或业务调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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