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征补告字﹝2021﹞第(1)号
辛洪坤:
因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需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0)第(1)号总(3)号),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辛洪坤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辛洪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辛洪坤(武侯征补决〔2021〕001号)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武侯征补决〔2021〕001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武侯征补决〔2021〕001号)
征收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职务:区长
房屋征收部门: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地址:成都市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毅,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辛洪坤
被征收房屋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栋1-2层19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人作出武征决字(2020)年第(1)号总(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房屋征收决定书》与《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7月20日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公开抽选确定为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鑫评估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栋1-2层19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产权人为辛洪坤,据证载信息显示:该房屋权证号为权0688456,建筑面积65.1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据测绘报告显示:该房屋测绘建筑面积65.4平方米。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报告,被征收房屋房地评估单价为2904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1899216元。
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经届满。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人受理后,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查,依法组织调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在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调查等事宜。被征收人于2020年12月15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要求按照每平方米6万至7万元进行补偿。
因被征收人未在调查期限内提交政策性补偿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征收当事人双方也未就装修补偿、搬家补助费协商一致。经调查,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确定为0元;经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总价为8253元、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为143元/平方米·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搬家补助费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保证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栋1-2层19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1899216元。
2.装修补偿:8253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56976元。
4.政策性补贴:
购房补贴:379843元。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2354008元(大写:贰佰叁拾伍万肆仟零捌元整)。该补偿款已提存于武侯区公证处。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金牛区星河路67号39、40、41号底安置房屋(现房,建筑面积73.2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商业),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该安置房屋价值为1432770元。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根据评估价结算补差,并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房款结算:
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价值1899216元-安置房屋价值1432770元=466446元。
2.装修补偿:8253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143元/平方米·月×65.4平方米×2个月=18704元。
4.政策性补贴: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结算后,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人民币 503123元(大写:伍拾万零叁仟壹佰贰拾叁元整)。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并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栋1-2层19号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