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门户网站(www.jcj.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如下公开形式:
1.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448号)。
2.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jcj.gov.cn/。
(三)公开时限
各类相关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448号办公楼二楼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8-2596819;
邮政编码:547000。
(二)申请提出
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局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1.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
(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依法非本局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所属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所申请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该项信息。
(4)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
(5)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5.不予处理。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内容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
(3)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5)要求我局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的申请。
6.其他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我局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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