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98-5/2025-00200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10:10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责令苏氏家族(苏文等10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号:东府行决〔2025〕44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责令苏氏家族(苏文等10人)限期交出土地
决定书
征收人:东方市人民政府
地址: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用地(龙卧村龙北村北面)
被征收人:
苏文,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32************;
苏武,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照胜,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照孩,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安秀,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绍东,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亚葵,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丁驳,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亚呆,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苏照琼,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07************。
东方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4日发布《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征收道路用地位置范围地块位于225国道东侧,东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南至龙卧村至果果小镇公路,西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北至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该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º〕,具体界址点详见: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用地。征收面积共计44.44亩。
公告发布后,东方市新龙镇人民政府已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处张贴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征收面积确认表等。经公示无异议后,东方市新龙镇人民政府与新龙镇龙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约定东方市新龙镇人民政府征收新龙镇龙卧村村民委员会11.72亩土地。协议书签订后,东方市新龙镇人民政府已向新龙镇龙卧村村民委员会拨付征地补偿款、安置款等征收费用。在该11.72亩土地范围内,有你所属坟墓40座。东方市新龙镇已向你送达《坟墓搬迁告知书》《坟墓搬迁通知书》《坟墓搬迁及领取补偿通知书》,但你至今未与东方市新龙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搬迁坟墓,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阻挠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本府已对被征收人苏文、苏武、苏照胜、苏照孩、苏安秀、苏绍东、苏亚葵、苏丁驳、苏亚呆、苏照琼下达《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被征收人苏氏家族(苏文等10人)坟墓征收补偿的决定》,被征收人苏文、苏武、苏照胜、苏照孩、苏安秀、苏绍东、苏亚葵、苏丁驳、苏亚呆、苏照琼未按照决定办理坟墓搬迁补偿手续,为保障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苏文、苏武、苏照胜、苏照孩、苏安秀、苏绍东、苏亚葵、苏丁驳、苏亚呆、苏照琼做出决定如下:苏文、苏武、苏照胜、苏照孩、苏安秀、苏绍东、苏亚葵、苏丁驳、苏亚呆、苏照琼必须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位于春福东方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道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将40座坟墓搬迁,同时将对应土地交付本府。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府将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