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0年梧州市龙圩区设计院宿舍等34个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垃圾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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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 |
行政区域 | 长洲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2月07日 20:12 |
开标时间 | 2021年02月10日 15:30 |
预算金额 | ¥66.480000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小黄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4-2686656 |
采购单位 | 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 |
采购单位地址 | 梧州市龙圩区政府大院内5号楼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黎先生 0774-2722533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 | 梧州市龙圩区广场二路28号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小黄 0774-2686656 |
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梧州市龙圩区设计院宿舍等34个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20年梧州市龙圩区设计院宿舍等34个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
项目编号:WZZC2021-J1-060011-GXGN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黄
项目联系电话:0774-268665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政府大院内5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黎先生 0774-27225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黄 0774-2686656
代理机构地址: 梧州市龙圩区广场二路28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南宁桂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宏德街7号10栋8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
联系人:黄海联系电话:18378427890
二、质疑项目名称:2020年梧州市龙圩区设计院宿舍等34个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1-J1-060011-GXGN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1年2月7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未确定核心产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采购货物内容有多项要求,涉及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费、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售后服务等,此为非单一产品采购,但采购内容中并没有规定核心产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质疑答复:经采购单位复核,对谈判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核心产品进行补充,详见“ 2020年梧州市龙圩区设计院宿舍等34个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WZZC2021-J1-060011-GXGN) 补充公告”。
质疑事项2:“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健身器材4、样式由甲方指定
事实依据:样式由甲方指定的产品,存在指定性,采购人没有准确的相关图纸及参考彩图而指定样式,不符合采购法’;而地埋式垃圾桶为常规的环卫产品,采购人却要求提供仅允许±10mm,存在一定的指定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经采购单位复核,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健身器材“4、样式由甲方指定”已作删除。
质疑事项3:“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 三、样品要求
事实依据:整套样品无详细列表、制作工艺、外观颜色等光管材料及参考彩图,没有明确对样品的评审条件;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须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及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求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质疑答复:谈判文件中已明确样品的尺寸。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7日
二、开标时间:2021年02月10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无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66.480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