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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重庆市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1-03-04
详细内容:

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通知:

问题1: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自主填写费率吗?

答: 本工程为专业工程招标,投标人无需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问题2:四、建议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的确认中。

五、合同专用条款中:“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协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建议改为:“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协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1、合同专用条款17.作如下修改:“17.1(6):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17.3.2(8) :其它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2、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3:专用条款中:“⑨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完项目移交,经发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审核确定后的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费)×80%。 ⑩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相关结算审核程序完成结算初审,并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结算审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0%;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支付时间没有约定,建议改为:“⑨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完项目移交,经发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审核确定后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费)×80%。 ⑩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相关结算审核程序完成结算初审,并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结算审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完成审计后的14天内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0%;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14天内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

答: 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4:合同专用条款中,“(3)凡工程现场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检查,或检查未作出任何评定结果的,

必须由建设单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意见,若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 文件计取;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支付的费用在结算时扣回,违约处罚金

仍按本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执行。”,评定合格与否完全由建设单位决定,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实属合理,建议改为:“(3)凡工程现场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检查,或检查未作出任何评定结果的, 必须由建设单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意见,若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

文件计取;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承包人多次整改人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酌情扣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支付的费用在结算时扣回,违约处罚金 仍按本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执行。

答: 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5:一、合同专用条款中,“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完成临时设施搭设、人员及施工机械全部到位进场就位,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没有约定首次付款时间,建议改为“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完成临时设施搭设、人员及施工机械全部到位进场就位,同时发包人在开工前15天内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答: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6: 1、招标文件投标人需知的12.2:招标图纸只作投标人估价用途,投标人应在投标前招标 人招标图纸与招标清单的任何遗漏及差异之处。任何指示于招标图纸上而未包括于招标清单内之工作,或包括于招标清单内而未于招标图

纸上显示的部份,投标人中标后亦需全面执行。招标人不接受因此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同时12.3.3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招标施工图、招标答疑补遗、工程变更资料、工程签证资料、收方资料等相关资料和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以上两处工程量的计量互相矛盾,另外招标文件10.11补充说明 1(4)又单独明确: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请问:工程量的计量是否应该以12.3.3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条款为准?

: 以上两处并不矛盾,索赔按专用合同条款19.索赔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量计算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12.3计量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7: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只包含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经济部分,不包含技术方案部分,而第二章3.1条,投标问件的组成部分,又包含了技术方案,请问以那个为准,是够需要提供技术方案!

: 本次招标文件已明确不采用技术方案部分。

问题8:1、合同专用条款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本工程明显不满足,但目前材料市场行情突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合同专用条款11.1.2 可调价差材料中“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 万元的”中价差的说法是否为“施工期-开标当期的材料价价差”,而非(1±7%)后的计算额度?

3、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建议将以下材料品种纳入主要材料调差范围:幕墙工程的各类型材及附件、玻璃、铝单板等

答: 1、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2合同专用条款11.1.2 可调价差材料中已表述清楚,“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 万元的”是指价差金额,不是指调差金额。

3、专用合同条款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修改为:“仅限于本工程所用的钢材(不含各种摊消钢材)、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万元的,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书中单列该费用以备发包人审核。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由投标方自行考虑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其余部分仍按合同条款按执行,不调整。

问题9:1、采光顶雨棚连廊设计图中说明:“主体钢结构非本次设计范围,仅作示意”。原总包单位施工范围内已有连廊钢结构施工图及相应的招标清单,请问该部分是否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2、18#楼图纸外立面结合示意图可以看出每层梁位置(高度1.05m)与大面填充示意不同(图例分别代表8+1.14PVB+8钢化夹胶透明玻璃和8+12A+8钢化中空玻璃),与节点大样不一致,请明确。 3、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2)⑩条(若本工程质保期满,发包人仍未完成财务决算,则以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建议将该处的“质保期满”修改为“缺陷责任期满”,以便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描述一致。

答:1、经核实,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010602001001采光顶、连廊雨棚钢骨架”中已明确骨架种类为钢方管,具体规格详见特征描述,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钢结构工程范围并不相同。

2、以节点大样为准。

3、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0: 1、2021年春节前后幕墙清单的铝合金型材及玻璃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建议根据市场价重新调整相应清单的最高限价。

答: 最高限价不做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问题11:1、本工程属于第二次招标工程,第一次招标文件挂网时间为在2020年12月2日,第二次招标文件挂网时间为在2021年2月22日。由于春节后各种材料猛涨,导致局部清单最高限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如:不锈钢排水沟,其材料单价近300元/㎡,水沟展开面积约0.9㎡/m,而最高限价仅87.44元/m;还有以下清单的最高限价也明显偏低:采光顶连廊雨棚钢骨架、岩棉防火封堵、保温隔热屋面、架空楼板保温、功能转换楼板保温、电动百叶控制系统--变压器接收器、电动百叶控制系统--墙控遥控。建议结合市场价按实调整以上清单的最高限价。

答: 最高限价不做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问题12:采光顶、连廊雨棚钢骨架,岩棉防火封堵,50mm难燃型挤塑聚苯板保温屋面,70mm纤维增强改性发泡水泥保温,90厚全轻混凝土,电动百叶控制系统--变压器、接收器,电动百叶控制系统--墙控、遥控,2mm不锈钢水沟等限价严重偏低。如:2mm不锈钢水沟限价87.44元/m,仅不锈钢材料价格就需260元/m。

答: 最高限价不做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问题13:1. 1.5mm镀锌钢板修封、10mm厚PVC基层板、1.2/1.5mm厚不锈钢面层包封、1.5mm不锈钢门套等清单漏项。

2. 镀锌埋板、化学螺栓等应按预埋铁件单独列项。

答: 1、各投标人按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不做调整,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2、镀锌埋板、化学螺栓已包含在定额项目中,含量已按设计图纸计算。

问题14: 1. 1.5mm镀锌钢板修封、10mm厚PVC基层板、1.2/1.5mm厚不锈钢面层包封、1.5mm不锈钢门套等清单漏项。

2. 镀锌埋板、化学螺栓等应按预埋铁件单独列项。

答: 1、各投标人按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不做调整,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2、镀锌埋板、化学螺栓已包含在定额项目中,含量已按设计图纸计算。

问题15: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招标控制价没有限价,是否可以自主报价?

2.技术措施费只有总限价,其他单价措施没有限价,是否可以自主报价?

答: 1、各投标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自主报价。

2、本次招标技术措施只设总价限价,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

问题16: 投标人须知:“12.1投标人应清楚了解所有此工程内的图纸、清单及其他技术规范。如果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和图纸有不一致或不完善,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提出疑问,否则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视同已接受该差异,其投标价格包含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中或者图纸上标示的全部内容且完全满足招标清单、图纸及所有相关技术规范对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招标人不接受因此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12.2招标图纸只作投标人估价用途,投标人应在投标前招标人招标图纸与招标清单的任何遗漏及差异之处。任何指示于招标图纸上而未包括于招标清单内之工作,或包括于招标清单内而未于招标图纸上显示的部份,投标人中标后亦需全面执行。招标人不接受因此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问:以上两条规定对投标人有失公允。单价合同不是总价包干合同,不应规定清单与图纸不符,不能进行任何性质的索赔。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清单,应当合同专用条款10.4进行结算。

答: 以上两处并不矛盾,索赔按专用合同条款19.索赔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量计算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12.3计量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17:该项目月进度80%,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没有支付节点,招标文件初审规定:

专用条款“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1)发包人(或代建单位)原则上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工程结算书)后时间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办理,其中补充、完善结算资料及解决争议问题的时间不包含在内。”且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时间没有约定,该项目又为低价标,请招标人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增加支付节点,建议按90%支付。

答: 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8: 1.招标控制价规费为2687735.01元,该规费项目不属于清单综合单价也不属于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投标时是否可以超过这个金额?

工程量清单和导出的QTF文件项目名称均为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而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为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投标报价以哪个项目名称为准?

答: 1、各投标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相关规定自行报价;

2、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名称中有无“第二次”的字样均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不以此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问题19:第一次流标原因

答: 因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合格,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问题20: 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第二条财务要求中: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 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疑问: 我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2月至今,没有2017年的财务报表,请问我公司提供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或者2018年、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招标人明确?

答:因考虑到部分企业2020年财务审计尚未完成,对招标文件财务要求做以下调整: 投标人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或“2018年、2019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问题21: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第二条财务要求中: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 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疑问: 我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2月至今,没有2017年的财务报表,请问我公司提供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或者2018年、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招标人明确?

答: 因考虑到部分企业2020年财务审计尚未完成,对招标文件财务要求做以下调整:投标人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或“2018年、2019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问题22:1、请贵司明确结算时工程量是否根据招标图(竣工图)按时重新计算?

答: 按合同专用条款12.3计量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23:1、请贵司明确结算时工程量是否根据招标图(竣工图)按时重新计算?

答: 按合同专用条款12.3计量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24:1、招标文件中关于进度款支付(2):⑩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相关结算审核程序完成结算初审,并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结算审 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0%;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因财务决算办理期限没有明确且各国资公司办理财务决算的时间都较长,建议支付比例调整为:两江新区管委会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5%;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 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

答: 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25:1、招标文件中关于进度款支付(2):⑩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相关结算审核程序完成结算初审,并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结算审 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0%;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因财务决算办理期限没有明确且各国资公司办理财务决算的时间都较长,建议支付比例调整为:两江新区管委会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后竣工结算价的 95%;按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办清财务决算后, 拨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竣工结算价的

97%

答: 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26:1.合同条款中附件8中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是否施工过程中必须选用参考品牌,用其他类似的品牌可以不?从以往的工程来看,所谓的参考品牌或者推荐品牌基本上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品牌,施工单位根本没有选择;而这些品牌的价格又相对较高,几乎没有什么价格差异,有些甚至还高于市场价格。如果施工过程中不能使用投标人常期使用质量合格的其他品牌,将导致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变相增加,本来都是最低价中标,可能项目实施起来会非常艰难。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议可以选用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以外的同档次的其他品牌的材料。

答: “互联网三期幕墙外装饰工程乙供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参考表”中备注信息已明确:“1、上述材料品牌约定为方便承包人把握材料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表示意思,承包人应参照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若所采购材料不在上述品牌范围内应满足质量技术参数要求,且得到设计、监理、发包方共同确认后方能使用,2、上述材料推荐品牌不得有串通、哄抬市场正常价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品牌推荐资格,纳入黑名单”。

问题27: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名称仍为“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工程名称“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不一致。请问是否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名称中有无“第二次”的字样都不作为废标的条件?

2、近期建材的价格波动较大,主要是价格猛涨,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幕墙工程材料如铝合金型材、各种钢材、型钢、玻璃、铝单板等的调差范围,以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价格风险,确保把本项目建设成为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项目。

3.部分清单综合单价限价偏低,烦请招标人组织限价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再次复核,以免后期施工过程中扯皮。

4.措施项目费中,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需要包含48项风险措施费用,很明显在有关技术措施项目中没有计算此项费用,建议在招标控制价中增加此项费用。不然,你们限价都不考虑此项费用,投标人又将这些费用考虑到哪里去呢?本来项目的品质要求都比较高,限价又刚好那么多,想来投标都不能下浮多少,下浮少了又中不到标;下浮多了到时候又要亏本。

答:1、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名称中有无“第二次”的字样均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不以此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专用合同条款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修改为:“仅限于本工程所用的钢材(不含各种摊消钢材)、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万元的,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书中单列该费用以备发包人审核。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由投标方自行考虑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其余部分仍按合同条款按执行,不调整。

3、最高限价不做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4、按合同条款21.4风险及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问题28: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可调价材料是否应改为“铝型材、钢材、玻璃、铝单板”等幕墙材料?招标文件中列出来的是土建安装材料,与幕墙工程不太搭边。

2、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期超过一年才允许调整主材价差,且涨跌幅度在正负7%以上才能调整,比国家清单规范规定的正负5%更低,承包人将承担极大的价格风险。目前物价普遍上涨,有消息称铝材、钢材、玻璃、铝单板等幕墙材料的价格将普涨35-40%甚至更高,如果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出现非正常的增长,在低价中标模式下承包人可能会无法承受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从而导致项目施工出现停滞甚至停工的现象,将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推进。建议招标人响应重庆市建委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只要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超过正负5%时,均根据施工期间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与开标前28天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基准价格之差进行主材的价差调增或者调减,以合理分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价格风险,确保整个项目能够顺利推进。

答:1、专用合同条款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修改为:“仅限于本工程所用的钢材(不含各种摊消钢材)、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万元的,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书中单列该费用以备发包人审核。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由投标方自行考虑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其余部分仍按合同条款按执行,不调整。

2、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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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项目无业绩要求,以上问题请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问题30:问:提供虚假业绩能否用于投标?最近很多公司花钱录入虚假业绩到全国四库一平台用于投标并中标,业绩基本都是陕西、贵州、湖北、内蒙古、广西等地,数据等级均为C级以上。以下公司排名不分先后(名单会持续更新):

四川德润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恩实业有限公司、鼎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馨雅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庆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成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乌当区大坡路二期E标段新建道路工程(最近使用的业绩)、万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公园片区市政道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最近使用的业绩)、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玖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桥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项目(最近使用的业绩)、马尔康军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帆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乾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宏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玉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凯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永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滕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坤上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林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答:本项目无业绩要求,以上问题请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问题31:1.本工程是否不需要向土建总承包单位缴纳部承包服务费?

2.幕墙工程部分是否需要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3.土建现有的垂直运输工具和脚手架等是否可供幕墙施工单位无偿使用?

4.主材价格是否执行渝建〔2018〕6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价格进行调整,以合理分摊承发包人之间的风险?否则,施工单位的风险太大,有失公允。

答:1、总承包合同的技术措施风险及措施项目已考虑总承包服务费,但可能存在不足的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未尽事宜由中标人与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

2、幕墙工程部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3、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工具和脚手架等中标人自行与总承包单位协商处理。

4、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32:1、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玻璃、钢材、铝材等材料的价格预计会上涨30-45%,相应的其他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也会有所上涨。而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在一年以内主材价格均不调整,这一规定无疑不是把施工单位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且有失合同公允。建议将合同条款中材料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修正,即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一定的比例(5%以上部分),按实进行调增或者调减,以合理分担相应的风险。避免出现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不堪重负而导致停工或者其他纠纷的出现,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2、鉴于目前的材料、人工均有上涨趋势,建议对最高限价按照近期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以免限价过低无投标人来投标造成二次流标。

答: 1、专用合同条款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修改为:“仅限于本工程所用的钢材(不含各种摊消钢材)、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单项材料(或设备)价差超过100万元的,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书中单列该费用以备发包人审核。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由投标方自行考虑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其余部分仍按合同条款按执行,不调整。

2、最高限价不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问题33:1.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是否因为限价过低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2.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是否应该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以便与市场价格相吻合,不然价格太低怕第二次也没几家单位敢来投标哦。

答:1、因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合格,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 、最高限价不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问题34:1.春节以后各种建筑材料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且预计今后相当于一段时间内都可能出现物价上涨的情况,请问本工程是否需考虑施工过程中执行重庆市建委关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文件,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与开标当期的材价基准价格相比上涨部分按实进行调整,以降低施工单位的风险,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

2.部分综合单价限价过低,比如“采光顶、连廊雨棚钢骨架”,光是氟碳漆每吨就是30平米左右,按综合单价80元/平方米计算,摊到钢结构中的价格就是2400元/吨。而此项的综合单价仅为5522.31元/吨,扣除氟碳漆的费用,仅为3122.31元/吨,连钢材的成本都远远不够。不知道限价的编制和审核单位是如何进行清单组价编制的?

3.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均要求考虑46条之多的“风险及措施项目”费,请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时候相关的费用是计入哪里的?不会没有考虑吧?

答:1、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做调整;

2、最高限价不调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按合同条款21.4风险及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注: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3月3日



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50000120210222019020101]互联网三期(原渝兴展望中心)幕墙工程(第二次).CQCF 工程量清单.pdf 招标澄清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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