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审文件中第3.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 3 家,且限定设计单位不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1 家,运营单位不超过1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投标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全体 成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都不得同时投标本项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变更为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且限定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投标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全体 成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都不得同时投标本项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加 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于都县振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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