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华永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天策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永评报字(2025)第 001号、黑天策评报字【2024】第24111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标的1:太阳岛风景区第15栋房屋,租金按照年度进行交纳。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标的2:太阳岛风景区第52栋房屋,租金按照每半年进行交纳。首次半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次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运营保证金。
7、非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分租、改变经营品牌、停止使用或转租该房产或其任何部分或该房产之任何权益。
8、根据景区相关规划意向方报名前需要到现场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房屋供暖、供水、消防、电力、基础配套或其他不符合商品房租赁条件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或违约责任等。
9、承租方承租后,需在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合格证,方可进行经营。承租方自行承担未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时,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所有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因装修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导致火灾、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房屋损坏、第三方损失以及因事故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 11、若承租方更改租赁标的的用途,未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所交运营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1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标的1房产为哈尔滨市历史建筑Ⅲ类,意向承租方充分知晓该房产的历史情况和保护价值,承租方须有历史建筑保护常识,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对于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3、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标的2太阳岛风景区第52栋房屋,建成时间1953 年,建筑物总层为2层,本次整栋出租 1-2 层。室内精装修,大理石地面,墙面为石膏浮雕及涂料粉刷,有上下水及供暖,但冬季供暖后,室内温度在10度左右。该房地产为保护建筑,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记载为混合结构,俄罗斯风格建筑。标的门窗均为木质结构,不可改变原貌。意向承租方充分知晓该房产的历史情况和保护价值,承租方须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常识,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4、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15、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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