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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打印复印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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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打印复印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
| 所属地区: |
江苏 |
发布时间: |
2026-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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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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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115-ZHZH-C2026-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复印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2-28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原招标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现更正为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符合并提供相关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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