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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家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教训实在深刻
发布日期: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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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信息有点炸开了锅。17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刊登“质检总局关于注销首钢总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称,因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质检总局决定注销首钢总公司等1053家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在1053家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中,水泥企业有677家,数量有点惊人,因为占水泥企业总数已不是小数了。其原因全部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对于其中一大部分应属正常运行企业,或许是犯了一次如此的低级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许可证被注销,教训应该是极其深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那这些企业从质检总局公告之日起,就不得生产水泥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急得这些企业直跳双脚!

      《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延续”上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在“终止”上规定了八种情形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列在第一种情形的就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

      即使这677家企业中或许有一部分因转型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水泥生产,那也应该按《办法》规定依法及时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如也被“卷入”因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原因而被(强制)注销,感受也不会爽吧!

      这次注销对水泥企业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不是口号,是要落实到公司每一项事务中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次注销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运转存在不畅或梗阻,教训也应是深刻的。特别是在信息化的今天,出现这样的工作失误是不应该的,也是难以想象的。再做延续补救工作肯定要比正常延续申请复杂得多,牵涉精力也多,不值啊!

      顺道多嘴一下,按《办法》规定,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内容有:(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还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别忘了按时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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